01号,现住郑州市江北区瑞士花园1栋705号。
被申请人:周秀玟,女,壮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江北区石林乡福田村福廖屯232号。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周秀玟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X年2月27日已经贵院立案审理。在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委托郑州市贵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所做的贵(2013)临鉴字第18号《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
主要理由如下:
一、该鉴定意见中的检查关节活动度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构成伤残的依据不足。
司法鉴定检验所见,被申请人左膝关节活动明显受限,屈曲00-800,伸展800-00。而根据郑州市骨科医院201X年12月15日记载的《出院记录》(即第二次住院取内固定)为:患者入院时左膝关节活动正常,左下肢行走步速、步态正常。DR片:左胫骨平台骨折术后,骨折端对线对位良好。201X年12月12日手术取出钢板。出院情况:左膝关节及左踝关节活动正常,膝关节可屈曲90度。
从病历记载的内容来看,被申请人出院时左膝关节活动正常,活动度已经达到90度,但伤残鉴定竟然只有80度,显然该鉴定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按照出院时的情况,被申请人的左膝关节活动功能正常,不可能达到丧失没有达到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被申请人不构成伤残。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郑州市贵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而该鉴定检验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人民法院批准。
此致
郑州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